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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2月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,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《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》,就起征點標準判定、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等增值稅征管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,細化操作要求,推動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落地。
該征管公告進一步調整優化了自然人增值稅起征點標準判定細則,自今年起,按次納稅起征點標準由每次(日)銷售額500元提升到1000元,并明確自然人發生出租不動產、通過“反向開票”銷售報廢產品等6種特定情形的,不再適用按次納稅1000元的起征點標準,而是參照按期納稅直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。
征管公告還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。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,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,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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